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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扫黑 除恶务尽——玉屏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纪实
时间:2020-11-11  作者:易乡莹  新闻来源:  【字号: | |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玉屏自治县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担负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政治责任,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不断贡献检察力量,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在侗乡竖起一道护卫国家人民、护卫公正法治的坚实屏障。

2018年以来,玉屏自治县检察院直接办理涉黑涉恶案件4件34人及关联案件7件17人,协助办理涉黑案件2件28人。

尽锐出战 勇担重任扫黑恶

不下猛药,难治“沉疴”。扫黑除恶是一场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战。要打赢这场硬仗,玉屏自治县检察院始终坚持把案件质量作为司法办案的生命线,把提升办案质效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重中之重。

知责任千钧之重,行责任万分之实。随着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玉屏自治县检察院成立了院领导和业务部门精干力量组成的批捕起诉专班,对于重大涉黑案件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办案人员(办案组)实行“不在位”管理,不参与常规轮案,集中精力速战速决。对于诉前异地提审犯罪嫌疑人等工作,业务部门干警及分管副检察长全员倾力配合,直接办理了涉黑涉恶及保护伞案件3件34人,包括田某等人涉黑案、吴某某等人涉保护伞案、杨某等人涉恶案、向某等人涉恶案。

办案过程中,玉屏自治县检察院严格执行提前介入、逐级报备、内部讨论、协同会商、诉前审批等特殊办案制度,以最严格的标准要求办案质量,在坚持办案政治效果的前提下,突出强调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分析论证,确保扫黑除恶不偏不倚、不枉不纵。

2020年3月13日,田某等人涉黑案按期提起公诉标志着玉屏自治县检察院已受理涉黑涉恶案件完成“阶段性清零”。顺利“清零”的背后,是全体办案人员屏息聚力、排难而进的匆匆脚步,是长夜孤灯、案牍埋头形成的20余万字的审查报告。

玉屏自治县检察院在切实扛起责任、主动服务大局的同时,积极配合其他区县办理发生在玉屏境内的涉黑案件,对涉黑组织相关成员等依法办理审查起诉、审查逮捕、移送管辖等事宜共2件28人,对与涉黑组织相关、未并案管辖的其他关联案件7件17人负责审查起诉,相关案件均已顺利起诉、判决。

决胜法庭 释法说理彰正义

 

2020年上半年,玉屏自治县检察院起诉的三起涉黑涉恶案件相继进入开庭审理环节,扫黑除恶“法律仗”进入白热化的正面对抗。玉屏自治县检察院充分认识到,黑恶案件的审理既是风险与挑战翻倍、知识经验密集度极高的法律之战,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舆论之战、民心之战。为此,玉屏自治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庭审功能,确保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判质效。

2018年以来,玉屏自治县检察院组织、指派干警参加各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业务培训60余人次,开展法律法规、规范性业务文件集中学习12次,购买各类专业书籍、报刊300余册。

为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玉屏自治县检察院高度重视法庭教育,通过发表公诉意见,让旁听群众不仅对黑恶势力的危害和犯罪手段、犯罪后果有了更生动直观的认识,也对办案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打击黑恶势力的客观公正立场产生认同感,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意义在庭审中更加深入人心。

截至2020年9月,玉屏自治县检察院起诉的涉黑涉恶案件中已判决3件31人,其中田某等人涉黑案两名组织领导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十八年;向某等人涉恶案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杨某等人涉恶案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巧施策略 彻底瓦解犯罪团伙

涉黑涉恶问题是复杂的社会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涉黑涉恶问题也不断发生新变化、呈现新特征,一些黑恶势力犯罪手段隐蔽,一些黑恶势力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攫取非法利益,为此,扫黑除恶除了要依法从严打击,还要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从根本上瓦解犯罪团伙存在的组织基础和经济基础。

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玉屏自治县检察院深刻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神和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根据当事人态度和诉讼进展,分阶段、分步骤地开展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宣传和释法说理,有技巧地分化瓦解犯罪组织,既提升了办案质效,也消除了黑恶势力的组织基础,消解了社会戾气。

向某等人涉恶案中4人在庭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杨某等人涉恶案中,2人在开庭前认罪认罚,3人在庭审中认罪认罚;田某等人涉黑案,有9人分别于起诉前、庭审前和庭审中认罪认罚,均获得从轻处理……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玉屏自治县检察院办理的涉黑涉恶案件中共18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涉黑涉恶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为58.1%。

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将“打财断血”工作贯穿案件全过程,在审查逮捕和提前介入阶段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查清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财产状况,在起诉时通过量刑建议,监督法院依法适用财产刑并依法追缴、没收黑恶势力违法所得。

在田某等人涉黑案中,办案人员针对该涉黑团伙以经济利益拉拢、豢养组织成员的情况,强化了非法获利方面侦查取证,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收集组织成员在相关工程项目中敛财的证据,并对依法扣押的涉案财产加强论证证据关联性。最终,该案两名组织头目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成员没收个人部分财产6人。在已判决的31人中,财产刑的适用率占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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