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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 法情相融
时间:2018-04-13  作者:江长勇  新闻来源:  【字号: | |

 

4月11日,玉屏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黄长河及刑事执行检察干警3人会同铜仁市公安局大龙开发区分局及村支二委干部成功调解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民事赔偿该案的成功调处,化解了社会矛盾,在大龙经济开发区引起强烈反响,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放:犯罪嫌疑人姚某塘系玉屏县大龙镇人,与被害人姚某建系邻居关系。2017年11月12日,姚某塘受村干部的委托对影响道路通行的竹子进行修剪姚某塘在修剪过程中造成一些竹叶掉落在被害人姚某建的摩托车上而后姚某塘并未及时清理掉摩托车上的竹叶便离开。姚某建回家时看见自己摩托车上覆盖大量竹叶,即向一旁的人询问此事,在打听的过程中姚某建有骂粗话的行为,现场的姚某塘承认该事是自己所为,姚某建对其继续辱骂,继而双方扭打在一起,造成姚某建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姚某塘3月26日依法被刑事拘留,4月3日经该院批准于4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屏县看守所。

  该案发生后,铜仁市公安局大龙开发区分局及该村村支二委对该案进行多次调解,因民事赔偿问题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这次调解中,该院副检察长黄长河从法律、亲情、友情、双方的利害关系、过错责任等方面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表示今后不因此事记仇,引以为戒,并且相互尊重,和谐相处。  协议约定:被害人姚某建住院期间,犯罪嫌疑人姚某塘之前支付的人民币0.5万元住院费除外,另一次性赔偿其他相关费用人民币2万元,并当场兑现。

由于成功调解化解社会矛盾,办案人员事后对犯罪嫌疑姚某塘羁押必要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案件事实基本查清,姚某塘悔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已经赔偿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不需要继续羁押,即向办案机关铜仁市公安局大龙开发区分局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姚某塘变更强制措施。该建议得到了办案机关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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